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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

2014-03-28 17:35:19教育部網站

  為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yǎng)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guī)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新生。

  一、報名和志愿填報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yè)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guī)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tǒng)考、省級統(tǒng)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yè)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guī)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计趦鹊目忌;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應按其戶籍所在省(區(qū)、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會)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

  省級招委會可按照以考生戶籍為主、與在本地區(qū)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一定學習年限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就報名條件、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補充規(guī)定。

  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yè)人員的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按各省(區(qū)、市)公布的辦法執(zhí)行。

  在中國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所在省(區(qū)、市)公安機關填發(fā)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可在有關省級招委會指定的地點報名。

  各省級招委會辦公室(包括教育考試院、招考辦、考試中心、考試局等,以下統(tǒng)稱為省級招辦)應要求本省(區(qū)、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

  4.考生志愿的填報。

  考生志愿表的設置和填報辦法應有利于體現(xiàn)考生報考意愿,有利于錄取管理,有利于高校錄取新生?忌驹柑顖蠓绞、時間和辦法由各省級招委會根據本地區(qū)招生工作實際作出具體規(guī)定。

  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委會公布的招生規(guī)定后,參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計劃,按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yè)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術指導。

  5.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忌谏暾垐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guī)定。

  二、考生電子檔案

  6.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忌娮訖n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有高中新課程畢業(yè)生的實驗省份要提供應屆高中畢業(yè)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忌娮訖n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yè))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7.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發(fā)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qū)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忌畔⒉杉膬热荩m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8.省級招辦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信息采集部門(單位)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忌嚓P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guī)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區(qū)、市)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

  考生所在學;騿挝(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jié)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1.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級招委會會同當地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含)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wèi)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y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y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yī)生擔任。主檢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guī)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y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級招委會應在本省(區(qū)、市)指定一所終檢醫(yī)院,并負責協(xié)調終檢醫(y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試

  13.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4.全國統(tǒng)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tǒng)考試題的命制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分別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級考試機構要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有盲人參加考試時,為盲人考生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xié)助。

  15.全國統(tǒng)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省級統(tǒng)考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6.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guī)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guī)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jiān)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fā)生失(泄)密事件,事發(fā)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本省(區(qū)、市)的省級招辦,省級招辦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分別報告本省(區(qū)、市)的省級招委會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tǒng)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yè)的考生,應參加由省級招辦統(tǒng)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18.全國統(tǒng)考于6月7日開始舉行,考試時間表由教育部發(fā)布。

  省級統(tǒng)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試時間,分別由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確定并發(fā)布。

  19.考點應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guī)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qū)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準。

  20.民族自治地區(qū)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驅I(yè)(類)招生,由省級招委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生,報考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在參加全國統(tǒng)考時,漢語文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自治區(qū)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但漢語文成績必須達到合格水平,方能錄取。

  21.全國統(tǒng)考和省級統(tǒng)考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委會統(tǒng)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有關省(區(qū)、市)和高?筛鶕}機構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本省(區(qū)、市)、本?忌痤}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各省(區(qū)、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進行計算機網上評卷的省(區(qū)、市)要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

  考試結束后,各省(區(qū)、市)須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上報考試情況數據。

  22.長期在非戶籍所在省(區(qū)、市)工作、學習的人員,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學習單位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借考。經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學習所在地的省(區(qū)、市)辦理借考手續(xù),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處理。

[標簽:教育部 高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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