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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答記者問

2013-12-10 11:41:53教育部網站


高考

  近日,教育部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記者就有關情況采訪了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同志。

  1.為什么要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

  答:為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73號)要求,適應人民群眾對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教育部決定大力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加強社會對招生工作的監(jiān)督。

  2.招生信息公開將涉及哪些范圍?

  答:教育部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范圍,規(guī)范公開程序和內容,提高信息公開時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開”。

  (一)招生政策公開。教育部制定的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相關政策和規(guī)定,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據此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辦法。

  (二)高校招生資格公開。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名單,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院校、試點招收高水平運動隊、藝術特長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

  (三)高校招生章程公開。高校招生章程應包括學;巨k學情況、學歷學位證書發(fā)放情況、招生計劃編制原則、專業(yè)錄取原則及實施辦法、錄取期間的調整計劃使用原則和辦法、學費標準等。具有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還應公布相應招生類型的報考條件、選拔程序、考核方式與內容及錄取規(guī)則等。

  (四)高校招生計劃公開。經教育部統(tǒng)一分送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類型招生計劃、預留計劃和使用原則以及調整計劃的使用結果。

  (五)考生資格公開。按照國家或省級政策申請加分照顧考生資格,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學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煤炭企業(yè)對口單招等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入選考生資格。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所參加的特殊類型招生測試項目等。其中,高校還應公示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入選考生的筆試、面試等測試成績及享受的錄取優(yōu)惠政策(如加分分值)。

  (六)錄取程序公開。各地確定的投檔規(guī)則、填報志愿時間和辦法、錄取各階段時間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計劃和考生志愿征集辦法等。

  (七)錄取結果公開?忌鷤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錄取信息包括批次、科類、類型、院校、專業(yè)等;高校分批次、分科類錄取人數和錄取最低分等。

  (八)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各地、各高校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lián)系方式。

  (九)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各地所轄范圍內發(fā)生的招生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其處理結果。

  (十)錄取新生復查結果公開。新生復查期間的有關舉報情況、調查情況和處理情況。

  另外,教育部要求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單位也要參照“十公開”要求,制訂相應的招生信息公開辦法。

  3.如何完善多級信息公開制度?

  答:一是建立和完善分級負責、規(guī)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

  二是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guī)范、內容發(fā)布及時。凡屬主動公開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時、主動公開,并依法依規(guī)、積極穩(wěn)妥開展依申請公開工作。

  三是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各高校要細化本地區(qū)、本校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具體辦法,明確招生信息公開的目錄及其屬性;加強各級“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建設,發(fā)揮其在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4.如何落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責任?

  答:一是按照“誰公開、誰負責信息審查”的原則,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職責分工目錄,完善各級各部門在信息采集、審核、發(fā)布等環(huán)節(jié)的工作職責。

  二是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中央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要分別加強對本地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中學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

  三是對未認真履行信息公開職責、公開工作不到位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時糾正或改進,并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四是按照“誰公開、誰負責解疑釋惑”的原則,及時回應處理公眾質疑和問題,建立健全虛假信息澄清機制和非法招生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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