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引爭議 如何才能防止政策走偏變樣
2009-09-08 19:18:05精品學習網
遵循人才成長規(guī),進一步規(guī)范加分項目設置,嚴格控制加分政策出
高考加分政策要防止走偏變樣
■《教育與考試》雜志副主編 羅立祝
在今年高考期間,浙江航模加分和重慶考生更改民族成分兩件事情的發(fā)生,使得高考加分從來沒有像今年這樣受到如此廣泛而持續(xù)的爭議。不難發(fā)現,這兩起事件的共同之處是一些官員利用特權為子女謀取高考加分,這種現象引起了社會對高考加分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強烈質疑。
體現社會正義 鼓勵特殊才能
高考制度是一種基于能力原則對高等教育入學機會進行公平分配的機制,其特點是對考生按照總分排序,具有公平、高效、省力、操作簡便、可比性強等優(yōu)點,它能夠有效抵擋權力、金錢、人情關系等因素的干擾,但也有單一、統(tǒng)得過死、不利于偏才、怪才選拔、無法有效考核品行等制度缺陷。這些制度缺陷不是僅僅通過改革高考制度本身就可以克服的,它需要在高考制度之外尋求突破,由此,高考加分、保送生政策、特長生選拔以及自主招生等應運而生,這些都是對高考選才制度缺陷的補償與完善。
高考加分的目的是為了對弱勢群體進行補償和對德才表現優(yōu)秀者進行鼓勵,以彌補高考選才之不足。高考加分源于對那些在文化教育上處于不利地位人群的照顧。我國從1950年開始逐漸對革命軍人、少數民族考生、華僑子女、烈士子女、臺灣省籍考生等對象實行適當降低分數(一般控制在20分以內)錄取優(yōu)惠政策。對這些在高考競爭中處于劣勢群體的高考加分屬于照顧性(或補償性)加分的范疇,它符合羅爾斯正義理論中給予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補償原則,不僅彰顯了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維護社會正義,也有利于維護民族團結與社會穩(wěn)定,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社會各界對這些對象高考加分的認同程度較高。
1977年以后,隨著工作重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國家逐步加大人才選拔的力度,鼓勵特長生脫穎而出,開始對三好學生、學科競賽獲獎者、體育藝術特長生、思想品德表現突出者、受政府或軍隊表彰的優(yōu)秀青年等實行降分(降分幅度在50分以內)投檔政策。2001年后對這些對象實行增加分數投檔政策。這些高考加分政策屬于鼓勵性加分范疇,在政策立意上凸顯了按能力、貢獻進行分配的原則,有利于挖掘學子的才智與潛能,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與創(chuàng)造性,促進經濟發(fā)展與增進社會總體福利。
對德、智、體、美有突出表現者的高考加分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高考制度的缺陷,有助于高校選拔多樣化人才。而對高考弱勢群體的照顧性加分,如同高考對邊遠落后地區(qū)的分數傾斜一樣,有助于彰顯社會正義、維護國家統(tǒng)一。所以,無論從高校選才,還是促進基礎教育發(fā)展,抑或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角度,高考加分都是對高考制度的重要補充。
規(guī)范加分項目 完善公示監(jiān)督
正因為高考制度具有一套嚴密的規(guī)則體系,所以它能有效抵抗權力、金錢與人情關系的干擾。相反,那些規(guī)則體系不完善的制度,則有可能受到侵蝕而成為腐敗的溫床。20世紀90年代保送生制度被詬病為“薦官不薦民”、藝術類招生中的諸多腐敗問題,都與制度規(guī)則體系不嚴密有關。高考加分若要走向公平公正,就必須在制度規(guī)則、實際操作以及制度監(jiān)督三個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明確高考加分的對象與標準。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將高考加分與降分投檔對象明確限定為12類,其中加分對象有8類:省級優(yōu)秀三好學生、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者、奧賽省級一等獎以上者、青少年創(chuàng)新大賽(以及明天小小科學家、中小學電腦制作)一二等獲獎者、國際科學與工程大賽獲獎者、重大國際與全國性體育比賽前6名、國家二級運動員、自謀職業(yè)與榮立二等功的退役軍人。高考降分投檔對象有4類:聚居地少數民族考生、“三僑”子女與臺灣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定向生。高考加分與降分投檔的幅度不得超過20分,符合多項加分或降分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高考加分主要體現公平理論中的按照貢獻分配的原則,而高考降分投檔主要體現對高考處于不利地位群體的保護弱勢原則。但有關省(市、區(qū))確需要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經本省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報教育部核準備案后便可向社會公布。這一條款為各省出臺各自高考加分政策提供了較大的自由空間,使得各省高考加分項目層出不窮、不易控制。
僅就教育部規(guī)定的12類加分與降分投檔對象,其認定標準存在很大差別,烈士子女、重大國際與全國性學科競賽、體育比賽、定向生、榮立軍功者都具有剛性的認定標準,不易弄虛作假,社會認可程度很高。而省級優(yōu)秀三好學生、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者、國家二級運動員、少數民族考生的認定標準缺少剛性指標,容易受到權力、人情關系的侵蝕而淪落為腐敗的發(fā)源地,社會對此存在較大的爭議。因此,必須對這些加分項目制定明確的組織主體和剛性的認定標準,譬如“三模三電”、國家二級運動員等,不是隨便什么機構只要冠以“全國”二字組織比賽,就可以頒發(fā)獲獎證書的。
那些因某些地區(qū)、部門或特殊時期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項目,往往在照顧了一部分社會群體后,極可能造成對另一部分社會群體的不公平。為了保證高考的公平與公正,禁止出臺這類應一時之需或滿足部門、地區(qū)利益的高考加分政策。
其次,嚴格高考加分的操作過程。僅僅制定了高考加分的制度規(guī)則還不夠,必須對高考加分的執(zhí)行步驟和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細化和固定,明確規(guī)定各步驟執(zhí)行的要求,并將這些步驟及相應的規(guī)則要求公開,以便于執(zhí)行人員按要求操作和社會的監(jiān)督。一些高考加分項目的認定權并不是掌握在教育部手中,如少數民族考生、國家二級運動員、僑生、見義勇為者等項目,各部門的認定標準寬嚴不一,也存在因部門利益而放寬標準的可能。在制定嚴格認定標準的基礎上,對這些項目的認定過程進行嚴格控制,確保高考加分項目公平。
再其次,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與監(jiān)督機制。即使在最嚴格地遵循規(guī)則的情況下,也不可能保證在每一特定的案例中都會產生公正的結果。即使有了嚴密的制度規(guī)則和具體的執(zhí)行程序,也不足以保證高考加分執(zhí)行結果的公平。必須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制度與監(jiān)督機制,在行政監(jiān)督的基礎上,充分發(fā)揮網絡信息時代媒體監(jiān)督、公眾監(jiān)督的作用。當然,道德良心對于保證操作的公平性也是一個關鍵的因素,最終解決問題之道在于提高社會誠信水平。
讓高考加分政策一路走好
■廈門大學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劉額爾敦吐(蒙古族)
長期以來,因民族地區(qū)自然環(huán)境、經濟、傳統(tǒng)文化差異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大部分少數民族經濟發(fā)展水平相對滯后,尤其是教育水平很不均衡,少數民族人口中文盲、半文盲比重較大,教育基礎薄弱,尚未建立真正意義上高等教育制度和體系?紤]到這一狀況,國家實施高考民族傾斜政策,造就了成千上萬的高級專門人才,從而有力地促進了少數民族社會的發(fā)展,縮小了少數民族與漢族在經濟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距,實現了少數民族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均等。毋庸質疑,少數民族發(fā)展的一個重要指標在于科學文化素質的高低,要使少數民族社會得到長足發(fā)展,應該優(yōu)先發(fā)展教育。1981年8月,教育部、國家民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教育工作的報告》中明確指出:“在全國部分高等學校,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辦好民族班和預科班。高考招生,對少數民族學生應實行擇優(yōu)錄取和規(guī)定比例、適當照顧相結合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學生的錄取比例,應逐步達到不低于少數民族人口比例。”實施高考民族傾斜政策,少數民族高等教育得到快速發(fā)展,F在少數民族人口比例占全國人口比例的8.4%,而少數民族大學生在校比例不超過7%,所以即使給予適當的傾斜政策,與教育部、國家民委的規(guī)定仍有一定的差距,仍應繼續(xù)實行高考民族傾斜政策,不能因為出現高考加分作弊現象就停止執(zhí)行這項政策。
重慶考生民族成分造假事件,可能影響到某些人對高考民族傾斜政策的理解,并對這項政策提出質疑,但是這并不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一部分人弄虛作假、踐踏了這項政策。應該通過制定與實施更嚴格的審核制度、懲罰制度保證高考民族傾斜政策的順利實施,從而更有利地保障少數民族高等教育入學機會,促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