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分高落榜”,自由選擇的代價
2009-09-01 21:09:48網絡資源
廣東考生小蘇今年高考考了612分,其第一志愿填報的是四川某知名高校但未被錄取,另一名考了605分的考生則被錄取。于是,小蘇一紙訴狀把廣東省教育廳及該大學告上法庭,要求校方重新錄取,同時要求兩被告支付5000元交通費及2元精神損失費,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目前,廣州越秀區(qū)法院已正式立案,并將于本月19日開庭審理(8月10日《成都商報》)。
起訴是公民的權利,受理也僅僅是訴訟中的一道程序,能否最終得到法院支持,那還要看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007年,河北邯鄲一考生就曾因分高未被錄取而狀告高校,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廣東小蘇的起訴目前也是前途未卜。不過,這絲毫不影響我們分析“分高落榜”的機理,探討“分高落榜”的公正性,從而判斷它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具有合理性。
表面上看,分高落榜對于考生來說,是十分殘酷的,多少有些不公平。但筆者認為,出現這樣的現象是特定錄取規(guī)則下個人填報志愿失誤的結果,也是考生行使選擇權利時所須付出的代價,更是考生之間自由競爭的結果。如果高校的錄取規(guī)則已經考試主管部門認可,而且對全部報考本校的考生適用這一錄取規(guī)則,不存在“看人下菜”、區(qū)別對待的話,那么,這次錄取就是公平公正的,對任何人都不構成侵權,“分高落榜”只能由考生自己承擔相應后果。
從錄取的基本程序看,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yè)往往在同一時間錄取,招生部門也只能將每個專業(yè)的第一志愿考生按比例投檔。這就必然造成兩個結果:一是上線第一志愿考生可能因為報考人數較多而直接失去投檔機會未能按意愿錄取;二是因為第一志愿考生充足而使非第一志愿考生失去投檔錄取機會。廣東考生小蘇就屬于第二種情況。這兩種情況都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因為高校錄取既要照顧考生愿望,又要以分數作為基本標準,就必然會出現這些情況。除非考生沒有任何選擇權,一律按高考分數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果真如此,也就嚴重侵犯了考生的自由選擇權,相信所有考生都是不愿意的。就拿小蘇來說,你為什么第一志愿選擇金融學專業(yè),而把法學專業(yè)放到第五志愿呢?我們有理由認為,這個志愿順序既包含了考生的個人興趣,也包含了考生對自身適應性的估計。小蘇之所以沒被第一志愿錄取,是因為高分考生報考太多,沒能競爭過其他考生。其實,所謂的“服從調劑”僅僅在需要調劑時,即相關專業(yè)第一志愿未能錄滿時,才有可能。如果學校把第一志愿考生“調劑”出去,而去錄取第五、第六志愿的考生,不僅打亂了正常錄取秩序,而且也缺乏合理性。
在法治社會中,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按照正當的和事先定好的程序規(guī)則來操作。如果這個規(guī)則本身沒有明顯的缺陷,而且在操作過程中又是嚴格執(zhí)行規(guī)則,統(tǒng)一尺度,一視同仁,那么,規(guī)則的適用結果就是公平公正的,無可挑剔的。在承認規(guī)則和認可過程的情況下,質疑結果往往是沒有意義的。目前,各地高校錄取逐步接近尾聲,相信“分高落榜”現象并不僅限于廣東的小蘇,在其他地方也會出現,那么,如何看待和理解這種現象呢?我想,如果能夠真正了解錄取規(guī)則,理解錄取程序的意義,樹立起正當程序意識,不解和怨氣就會隨之消失。